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9-26 09:21
1、加强内河沿海货运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闭性通航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3、交通部管理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着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运输船舶的标准化。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监督管理内河运输船舶的检验、交通安全和污染防治水域。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造全长20米以上的桨式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新设桨船舶,不得改造,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5、新建、改建内河沿海货运船舶。其全长、总宽度和吃水应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船船型主要尺度系列标准。 6、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输能力的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7、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关应当申请建设检验,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物船型主要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 新建、改建内河沿海货运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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