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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货物装卸
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
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申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一)申请从事各类港口经营业务,均需提交的基础文件和资料(提交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7、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港口作业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
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0、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资料下载)。
11、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
12、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租用他人船舶经营的(租赁方必须为光船租赁),提交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根据港口经营业务申请种类,申请人还应提交其他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资料下载),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资料下载),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资料下载);
2、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